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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作者: 查看次数: 来源: 日期:2015-04-2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作以下规定。
1. 不准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
2.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校产(含场地)、资金等优惠条件。
3. 不准在经济活动中私自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担保。
4. 不准私自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向外转让。
5.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 在对外接待工作中,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陪餐人员。
7.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或其它形式的钱物。
8. 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9. 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0. 不准公车私用。
11. 不准公款私存或者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
12. 不准违反学校规定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私设“小金库”。
13. 不准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把学校的资产借出、赠送、出售、转让、租赁或批给他人占用。
14. 不准在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中收受施工单位的好处,或违反工程招标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自己的亲属。
15. 不准私自采购,以及在物资、设备采购中收受财物。
16. 在招生、考试、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课题申报、子女就业、出国进修(考察)等方面都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准以权谋私,收受好处。
17.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8. 各级党政班子的主要领导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19.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20.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21.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2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