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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 查看次数:   来源: 日期:2015-04-29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教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和所属社会团体举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意见》、《通知》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于9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确保自查效果,教育部将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各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督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我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在借鉴2009年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切实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全面深入推进今年的“小金库”治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各单位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后的或新设立的“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上报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单位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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